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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9000:2000

ISO9000系列標準發展簡介 ISO9000族標準是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技術委員會(ISO/TC176)制定的所有標準統稱為ISO族標準。 ISO9000是指質量管理體系標準,它不是指一個標準,而是一族標準的統稱。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頒布的第一套具有管理性質的國際標準。 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是由國家或政府認可的組織以ISO9​​000系列質量體系標準為依據進行的第三方認證活動,以絕對的權力和威信保證公開、公正、公平及相互間的充分信任。其係列標準發展歷程如下: ●1980年,“質量”一詞被定義為企業動作及績效中所展現的組織能力。導致一些行業標準與國家標準的產生,而由於跨國貿易的逐漸形成,跨行業、跨國度的新標準也呼之欲出。 ●1987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成立TC176技術委員會,聯繫53個國家,致力於ISO9000系列標準的發展。頒布ISO9000系列質量保證體系標準。 ●1992年,中國等同採用ISO9000系列標準,形成GB/T19000系列標準。歐共體提出歐共體內部各國企業按照ISO9000系列標準完善質量體系,美國把此作為“進入全球質量運動會的規則”。 ●1994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修改發布ISO9000 :1994系列標準。世界各大企業如:德國西門子公司、日本松下公司、美國杜邦公司等紛紛通過了認證,並要求他們的分供方通過ISO9000認證。 ●1996年,我國政府部門如:電子部、石油部、建設部等逐步將通過ISO9000認證作為政府採購的條件之一,從而推動了我國ISO9000認證事業迅速發展。 2000年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修改發布ISO9000:2000系列標準,更適應新時期各行業質量管理的需求。      隨著全球經濟的發展和國際競爭的加劇,導致顧客對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是否擁有ISO9000證書,已成為衡量一個企業是否持續生產滿足客戶要求的產品,是否具有與國際管理行為接軌能力的重要標誌,因而ISO9000族標準已成為質量評價的基礎和準則,已成為諸家渴望持續良性發展企業的質量管理最好的模式。

CE認證證書

CE 標誌 歐盟市場 CE 標誌屬強制性認證標誌,於歐洲經濟區上流通,需貼有 CE 標誌,以表明產品符合歐盟指令之基本要求。CE 標誌象徵該產品符合歐盟健康,安全和環保規定,確保消費者的安全。 歐洲指令規定 CE 標誌,包括玩具安全,機械,低壓設備,終端設備和電磁兼容性,通過測試才能取得符合證明書。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備案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已經2011年6月21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規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實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制度。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統一管理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工作。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組織實施全國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具體實施所轄區域內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五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和實施以危害分析和預防控制措施為核心的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並保證體系有效運行,確保出口食品生產、加工、儲存過程持續符合我國有關法定要求和相關進口國(地區)的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安全衛生要求。 第二章 備案內容與程式 第六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未依法履行備案法定義務或者經備案審查不符合要求的,其產品不予出口。 第七條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以下相關文件、證明性材料,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企業承諾符合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衛生要求和進口國(地區)要求的自我聲明和自查報告; (三)企業生產條件(廠區平面圖、車間平面圖)、產品生產加工工藝、關鍵加工環節等信息、食品原輔料和食品添加劑使用以及企業衛生質量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資質等基本情況; (四)建立和實施食品安全衛生控制體系的基本情況; (五)依法應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以及其他行政許可的,提供相關許可證照; (六)其他通過認證以及企業內部實驗室資質等有關情況。 第八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申請備案之日起5日內,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初步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為便利企業出口,直屬檢驗檢疫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分支機構受理備案申請並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九條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自受理備案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組成評審組,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提交的備案材料的符合性情況進行文件審核。 需要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因企業自身原因導致無法按時完成文件審核和現場檢查的,延長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時限內。 從事評審的人員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或者直屬檢驗檢疫機構考核合格。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口國(地區)有特殊註冊要求的; (二)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 (三)未納入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的; (四)根據出口食品風險程度和實際工作情況需要實施現場檢查的。 國家認監委制定、調整並公佈必須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體系驗證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範圍。 經直屬檢驗檢疫機構確認,有效的第三方認證等符合性評定結果可以被採用。 第十一條 評審組應當在完成出口食品生產企業評審工作5日內,完成評審報告,並提交直屬檢驗檢疫機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對評審報告進行審查,並做出是否備案的決定。符合備案要求的,頒發《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證明》(以下簡稱《備案證明》);不予備案的,應當書面告知出口食品生產企業,並說明理由。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及時將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備案名錄報國家認監委,國家認監委統一匯總公佈,並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二條 《備案證明》有效期為4年。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需要延續依法取得的《備案證明》有效期的,應當至少在《備案證明》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其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提出延續備案申請。 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對提出延續備案申請的出口食品生產企業進行復查,經復查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換發《備案證明》。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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